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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制度

2014-08-07 10:19:42浏览:16 评论:0 来源:功课网   
核心摘要: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提高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效率,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提高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效率,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3术语
3.1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3.2申请人是指有权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3.3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承担质量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3.4专家组是指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聘请的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为完成某一特定质量鉴定任务而建立的临时工作机构。
4职责
4.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4.2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负责质量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可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直接受理指定产品的质量鉴定申请。
5内容和要求
5.1申请、受理和委托
5.1.1一般程序
5.1.1.1申请人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申请质量鉴定应有书面委托书,并应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表1)。《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一份留存备查。
5.1.1.2受理机构承办人员应在验明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情况介绍,仔细审阅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全面、详细地了解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拟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参与。
5.1.1.3申请人及申请事项不属于《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有关内容,报请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
5.1.1.4申请人及申请事项属于《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5.1.1.5申请人持《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双方签订《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表2)。
5.1.2简易程序
5.1.2.1为了体现质量鉴定工作的便民和效率原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部分有能力的单位作为指定产品的鉴定组织单位,并委托这些单位可以直接受理被指定产品的质量鉴定申请。
5.1.2.2受委托单位受理质量鉴定申请后,应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报省局备案。
5.2专家组的组成
5.2.1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5.2.2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优先从山东质量检验协会产品质量鉴定专业分会专家成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聘请质量鉴定专业分会专家成员以外的人员的,应索取相关资格证明。
5.2.3鉴定组织单位应将拟聘请的专家情况书面通知(格式见附表3)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对是否申请专家组成员回避予以书面确认。申请人申请专家组成员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决定。
5.3质量鉴定的实施
5.3.1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对方案中需要申请人或争议双方当事人配合的,应事先通知申请人。
5.3.2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a.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b.直接或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c.现场勘验;
d.提出质量鉴定意见。
5.3.3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正确、及时地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b.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有关的问题;
c.遵守鉴定工作纪律和保守秘密;
d.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5.4现场勘验
5.4.1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至少应有两名以上的专家进行。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争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但应当由申请人提供同意勘验的书面意见。
5.4.2现场勘验期间,专家组成员不得向争议双方当事人发表与鉴定结果有关的言论。
5.4.3现场勘验情况应予以记录(格式见附表4)。
5.5产品检测
5.5.1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优先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没有上述检验机构时,可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没有通过该项目计量认证检验机构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机构负责出具测试或者试验报告。
5.5.2质量鉴定需要委托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以外的单位进行检验、测试或试验的,应当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
5.5.3检验、测试或试验需要到现场进行的,应当在专家组的指导下进行。
5.6分析评价
专家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客观地、实事求是地作出分析评价结论。分析评价过程应当予以记录(格式见附表5)。
5.7鉴定报告
5.7.1专家组负责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表6)。
5.7.2鉴定结论应当以调查、勘验、检验、分析结果为依据,准确反映鉴定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并尽可能明确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推荐使用下列结论用语:
A:"该产(样)品符合(不符合)[鉴定依据]的要求。(,属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安装单位……)xxxxxx原因造成的。)"。
B:"该产(样)品xx项目符合(不符合)[鉴定依据]的要求。(,属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安装单位……)xxxxxx原因造成的。)"。
不得使用下列及类似用语:
"该产(样)品不符合[鉴定依据]的要求,属假冒伪劣产品。"
5.7.3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应予以记录。
5.7.4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负责人负责批准报告,并盖单位公章。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5.7.5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按《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
5.7.6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
5.7.7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在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之日期30日内报省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处一份备案。对质量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将异议及处理情况同时上报。
6引用文件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7记录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组成员情况通知书
现场勘验记录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组分析评价记录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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