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没有摩擦的市场环境中,纳税人可以f 卖空"股票,然后用卖空所得收入购买平仓所 需的多头股票。这样,净投资为零,且税前投资收益可以被完全确定下来。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 够数量的头寸,这样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无论股票升值或贬值,它仍然与纳税人希望隐匿的 10 万美元应税收入相等。
如果股票升值,纳税人可以通过额外购买股票?并将股票交付给在开始出借股票的经纪人来 轧平空头头寸。这种交易使纳税人从做空交易中确认 10 万美元损失,恰好可以抵消薪金收入。 如果股票贬值,只要简单地卖出股票就可以轧平多头头寸啻从而确认 10 万美元的损失,同样可以 抵消薪金收入。当然,纳税人将会因为继续多头或空头持有股票而得到 10 万美元的对冲收入。 但在轧平头寸之前,这笔收入不会被课税。
如果税收条款规定?损失中只有 L 部分可以抵减普通收入,那么套利交易规模的大小只需乘因 子 l/L_ 就可以仍然维持零应税收入的结果3 或者说,当损失发生之后,可以将卖出的股票重新购买 回来,令投资人恢复完全的套期保值头寸。该头寸可终身持有,以锁定 10 万美元或者1 ωfL美 元的未实现收益。如果死亡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免税,如在美国那样,那么纳税人就可以成功避 税①。因此,资本资产可以通过组织形式套利交易达到完全免税,正如人寿保险账户②。
在之前的例子里,市场摩擦和一些税收规则约束,阻止了纳税人在出售交易中仅出于税收目 的才确认收益和损失从而获利的行为。首先,资本损失限额避免了纳税人用资本损失抵减过多的普通收入。美国现行规定,个人每年只能用 3 ∞0 美元抵扣普通收入,任何未被抵扣的损失可
以元限地抵扣将来的利得。对公司的约束则更紧:资本损失只能从资本利得中扣除,这种扣除可 以向前结转3 年,以及向后结转 5 年。其次,在所谓的"虚卖条款(w.ωh sale rules)"下(见税收法 典1091(a) 节和1.256 节),如果出售后 30 日内又重新购买非常类似的资芒,则资本损失不准在当
期扣除。这项规定意味着,由于允许资本损失扣除的上述 30 天期限的约束,投资者持有头寸必 须冒着更高的风险。再次,套期保值规定不准扣除损失,除非纳税人的投资与完全套期保值头寸 根本不同。也就患说,投资者的所有收益和损失都面临重大的风险。第四,作为对Lauder 家族用 这种策略成功节税超过 1 亿美元(第 2 章和第 18 意讨论的案例)的回应,国会通过了载于 1259 节的推定出售规则 (constructive s81ë mles)。这个规则要求,一旦触犯升值金融头寸的推定销
① 如果资本利得在死亡时是应税的i但已被纳税人花得分毫不剩,则税收当局就会陷入纳税人没有遗产足以纳税的处境。
② 一些国家在对纳税人死亡时的资本利得征税时,课税的税率与损失扣除时的税率一样。在这些国家,资本资产就可以用来实施组织形式套利,其方法和我们使用 SPDA 的完全一样。损失被认为是"提前和经常性的",而收益却被推 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