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企业兼并与企业合并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兼并的归属性。企业合并的双方是平等的伙伴,在企业合并过程的始终,合并双方无论是合并前还是合并后都是平等的,双方实力大体相等,谁也无力吃掉谁,竞争的预期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因此合并的动机往往是为了防止双方利益受损。合并一旦实现,一般是由双方企业共同组织新的企业领导班子。企业兼并则呈现明显的不平等性:第一,双方实力悬殊,兼并企业的实力明显强于被兼并企业,因此被兼并方接受兼并条件往往是被迫的、不情愿的,迫不得已才转让的;第二,被兼并的企业领导人没有重新领导企业的权力,而只能听任兼并企业的领导者重新分配工作。因此兼并强调被兼井企业已失去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要素及经营都归属于兼并企业。
兼并企业的存续性、强制性和吞并性。企业合并是各自都以丧失法人资格为代价,双方以新的法人面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兼并企业具有存续性,即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兼并方保留法人资格,因此,企业兼并是优势企业吞并和吸收劣势企业,兼并企业具有主动性和吸收性。